关联交易风险,已成为越南中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经营风险之一。
需要引起越南中资企业领导足够的重视,了解并遵守越南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以防范因关联交易违法行为而受到主管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一、真实案例
处罚,2023年11月9日,位于越南西宁省的某中资企业,接到税务主管部门关于补缴进口税、增值税等共计210多亿越南盾行政处罚决定。
原因,是税务主管部门于2023年9月组织的对该公司2018年9月至2023年8月5年期间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越南市场销售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母公司、母公司所属的中国某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指导价的行为违法,故责令该公司对产品销售差价部分补缴进口税、增值税等,合计210多亿越南盾。
原来,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贸易公司,其母公司是一家于2013年成立的加工出品企业(EPE企业),全部产品出口国外。为满足没有能力或不愿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越南国内客户的需求,而专门成立的。基于母子公司之间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根据越南关联交易法律规定,就产品销售价格等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报备。
但是,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有部分产品销售价格低于报备的母公司、中国大陆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指导价格。
处罚,主管税务部门认为该公司低于报备的指导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越南关联交易法律规定,减少了对越南国家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故作出责令补缴进口税、增值税等合计210多亿越南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越南媒体报道
2020年11月10日,越南《年轻人报》报道,在第132/2020//NĐ-CP号法令新闻发布会上,越南税务总局副总局长邓玉明表示,2017-2019年3年追缴关联交易企业税收近2万亿越盾,仅2019年就核减亏损9万亿越盾,今年前9个月,税务部门清理、审查了263家关联交易企业,追缴、追还、处罚金额达5250亿越盾。其中,追缴税款超过4400亿越盾的FDI企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有177家。
三、越南关联交易法律
2017年2月24日,越南政府颁发第20/2017/NĐ-CP号《关于关联交易企业税务管理的法令》。自此,越南政府以专门的关联交易法令的方式,加强了对企业关联交易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或减少外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减少在越南缴纳的税费。
2020年11月5日,越南政府颁发第132/2020//NĐ-CP号《关于关联交易企业税务管理的法令》,替代第20/2017/NĐ-CP号法令。
四、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定义
第132/2020//NĐ-CP号法令第5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两个企业之间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出资;双方直接或间接接受第三方管理、控制、出资,双方的财务、经营等控制人具有夫妻、父母、子女、儿媳、女婿等关系。
第132/2020//NĐ-CP号法令第1条第2款规定,关联交易是指有关联关系的各方之间买卖、租赁、借贷、担保、共享、金融服务等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本、劳动力资源等进行的交易和服务,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除外。
五、越南政府加强对企业关联交易监管的目的
第132/2020//NĐ-CP号法令第3条第1款规定: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必须消除因关联关系影响而减少纳税义务的因素,申报并确定与独立交易同等条件的关联交易纳税义务。
关联交易适用原则是关联交易各方必须消除关联关系影响而减少的纳税义务,按照与独立交易方同等条件申报纳税义务。
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必须消除一切可能因关联关系而减少纳税义务的因素。纳税人需要客观地申报和确定关联交易的纳税义务,同时确保这些交易被视为等同于同等条件下的独立交易。
六、越南政府监管企业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第132/2020//NĐ-CP号法令第3条第2款 税务机关根据独立交易的原则,交易活动的性质,对纳税人的关联交易价格进行管理、审核和检查,以决定与纳税人的交易性质、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价值相对应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不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减少企业对国家预算纳税义务的,根据本法令的规定,调整该关联交易价格,以确定正确的纳税义务。
第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关联交易的价格、利润率和纳税人利润分配率
第15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关联方之间的利润
第16条第3款a)项规定,扣除关联交易的贷款利息不超过经营净利润总额的30%
第18条第2款规定,关联纳税人,有责任申报并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但不减少按照本法令规定在越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有责任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证明按照本法令规定分析、比较和选择转让定价方法的实施情况。
第19条纳税人免于申报和编制关联交易价格确定资料的情形
1.与越南关联企业的交易;
2. 与纳税人适用相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国家、地区的关联方的交易,且双方均不享受税收优惠的;
3.纳税人有关联交易,但纳税期内产生的总收入低于500亿越盾,且纳税期内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的总价值低于300亿越盾;
第20条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制定价格;利润率;利润分配比例;纳税人不符合关联交易申报、认定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纳税人关联交易申报义务
参与关联交易的纳税人有责任申报和确定与交易相关的信息,而不影响在越南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义务。
纳税人还有责任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证明价格确定方法的选择。
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必须申报关联关系和交易信息,并提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纳税人还有义务保存并提供转让定价确定的记录。该文件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最终确定之前准备好,并且必须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和提交。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或审查的,提供转让价格确定文件的期限自收到索取信息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 纳税人免于关联交易申报和备案的法定情形
越南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关联方发生交易。
纳税人适用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双方在纳税期内均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期内产生的总收入低于500亿越南盾,纳税期内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的总价值低于300亿越南盾。
八、企业关联交易与转移定价的关系
关联交易与转移定价:关联交易是基础,涉及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各种交易行为;而转移定价则是这些交易中的价格策略,是企业通过调整价格来实现其战略目标的一种手段。两者共同构成了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核心内容,但关注的焦点和作用机制有所不同
越南中资企业根据自身业务实际,在关联交易过程中,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策略。如果企业所选择的方法确实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不被税务机关认同,企业可准备充分、完整的证明资料,证明其选择方法的合理性,依据法律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做出解释,或者考虑向更高的税务机关提出上诉或考虑法院诉讼。
以上关于越南中资企业的真实案例、越南媒体报道和越南关于关联交易法律,供越南中资企业领导们了解和参考,以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以防范可能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