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的外国投资者和100%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投资登记证和商业登记证后需要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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ժҪ 1. 企业登记内容公告(《企业法》第32条、第01/2021/ND-CP号法令第35条、随第01/2021/TT-BKHDT号通知发布的附录一)企业取得商业登记

1. 企业登记内容公告(《企业法》第32条、第01/2021/ND-CP号法令第35条、随第01/2021/TT-BKHDT号通知发布的附录一)

企业取得商业登记证后,必须在国家商业登记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费用。公布的内容包括商业登记证的内容及以下资料:

- 商业;

- 创始股东名单;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者股东名单(如有)。

企业提交商业登记资料时,要求公布商业登记内容并缴纳商业登记内容公布费用。

商业登记申请表中注明以下内容:“如果商业登记申请有效,请您在国家登记门户网站上公布商业登记内容。”

因此,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在获得商业登记证后,可以忽略此公告。

2. 刻制公司印章(企业法第四13条)

印章包括在印章雕刻厂制作的印章或根据电子交易法以数字签名形式印制的印章。

企业印章的种类、数量、形式和内容由企业决定。

印章的管理和保管按照公司章程或印章企业颁布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企业在交易中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印章。

3. 悬挂标志(《广告法》第 34 条、第 38/2021/ND-CP 号法令第 48 条)

企业成立后,必须在公司总部悬挂标志。该标志必须包含以下内容:直接管理机构名称(如有);商业登记证上的生产经营场所名称;地址电话。标志上文字的显示、标志的尺寸和标志的位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违反标志规定,根据违规情况,企业将被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4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4. 开立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第06/2019/TT-NHNN号通知第5条、第3条、第5条、第1条、第8条)

“直接投资资本账户”是指外国直接投资资本企业或外国投资者在持牌银行开立的外币或越南盾支付账户,用于按照规定在越南进行与外国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交易。

根据该法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必须开立和使用直接投资资本金账户,具体如下:

- 必须在持牌银行开设外币直接投资资本账户,以进行与越南外国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合法外币收支交易;

- 对应投资资本投入的外币,只能在01持牌银行开立该外币的01直接投资资本账户;

- 如果进行越南盾投资,可以在已开设外币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持牌银行开设越南盾直接投资资本账户,以进行与越南盾相关的合法收入和支出。越南的外国直接投资活动。

如果不开设直接投资资本账户,投资者可能会受到如下行政处罚:(第 88/2019/ND-CP 号法令第 23 条第 4 点 d、第 5 点 b 点)

- 对未遵守在越南开设、关闭和使用账户的法律规定在越南开展外国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6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为越南外国投资相关交易提供支付和汇款服务的违规行为,处以 16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5. 开立支付账户(23/2014/TT-NHNN号通知第3款、第3条、第11条经02/2019/TT-NHNN号通知修改补充)

组织的支付账户是组织客户在支付服务提供商处开设的账户。组织支付账户的所有者是开立该账户的组织。开立支付账户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统称法定代表人)代表该组织在代表范围内进行与该支付账户相关的交易。

依照越南法律成立并合法经营的法人组织是依法允许在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开立支付账户的主体之一。

目前,法律没有任何具体规定要求企业开设支付账户。然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开立企业支付账户是一项必要的任务,因为:(i)开立账户是为了从直接投资资本账户中接收资金并在越南进行当前的收入和支出;(ii)主管部门的税法大多要求企业以电子方式申报纳税,并规定企业只有通过银行提供付款凭证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

6. 出资(《企业法》第47条、第75条、第113条;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19条、第46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资本账户出资,必须按照投资登记证中的承诺缴纳出资。

《投资法》没有规定投资者的出资期限。但《企业法》规定,出资期限为自商业登记证签发之日起90天内,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承诺更短的期限。

无法按期缴纳出资的,外国投资者及企业必须办理投资登记证和商业登记证的调整手续。

未按照承诺出资的法律后果:

- 对于未按规定按时实施投资项目而实施程序的行为,处以 50.000.000 越南盾至 7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任期结束后未按照规定在商业登记机构办理资本调整手续或变更成员及创始股东的,处以3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出资期限和资本调整期限到期。创始股东出资不足,但未有成员及创始股东作出出资承诺;强制执行资本调整程序或变更创始成员和股东的补救措施。

7. 准备并提交符合开展商业投资活动条件的文件(投资法第7条)

在越南,出于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社会道德和公共卫生等原因,某些投资和商业部门和职业需要满足必要条件。有条件商业投资的行业和行业清单载于《投资法》附录四。因此,商业投资条件以下列形式适用:许可证;证书;证书;主管当局管理的书面确认、批准和/或其他要求。

如果进行不属于有条件业务线的商业投资,您的企业可以完全跳过此步骤。

8. 税务登记(税务管理法第 30 条、企业法第 31 条、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59 条)

企业按照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一站式机制办理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据了解,企业首次在企业登记申请表中申报税务登记信息,在获得企业登记证后,税务机关也会从互联系统中获取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因此,在获得商业登记证后,企业可以跳过税务登记的第一步。

此外,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必须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通报税务登记内容变更。

9. 购买电子数字签名

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强制企业使用数字签名。然而,正如上文关于涉税程序的实施以及当前背景所述,使用数字签名是必要的:

- 电子纳税申报和缴纳;

- 电子社会保险申报;

- 电子报关单;

- 开具电子发票;

- 其他。

10. 许可费的声明和支付(第139/2016/ND-CP号法令第8条第3条(补充)、第1条第5条经第22号法令第1条第3款/ND-CP修订和补充/ 2020/ND- CP)

新成立的组织(颁发新税码和新商业代码)在成立第一年(01月01日至12月31日)免收许可费。

新设立企业须申报许可费,并于设立次年01月30日前向直属税务机关报送。

据此,企业获得企业证书后,成立第一年免收许可证费,并须在成立次年01月30日前申报并缴纳许可证费。

11.纳税申报和纳税(税务管理法第44条、第55条、第59条、第125/2020/ND-CP号法令第13条、第29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定期申报、申报和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雇用雇员活动)、其他税费、发票使用情况报告等.....根据法律规定。

如何提交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报告:您可以直接在税务管理机构提交各类报告,并在税务总局信息门户网站上在线提交申报。目前,大多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以电子方式申报和报告税款。

企业逾期纳税申报、逾期报送报告、逾期缴纳税款的,按以下处理:(根据逾期缴纳期限,是否有加重或减轻情节,罚款不同)

- 迟交纳税申报表和迟交税务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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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滞纳金利率为0.03%/天,按滞纳金税额计算。

12. 投资活动报告(投资法第72条、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15条)

实施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和经济组织必须遵守每季度和每年通过国家投资信息系统以书面形式报告在越南投资活动的制度。

对违反越南投资活动信息和报告制度的处罚(对组织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按规定按时准备或内容不完整的投资监测和评估报告;未按规定落实定期投资监测和评估报告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3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报告投资活动或未按时报告;对投资活动的不真实和不准确的报告。

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会有不同的处罚。

13. 劳动

·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章第1节、第12/2022/ND-CP号法令第9条)

企业接纳职工参加工作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违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违规情况,企业可能会被处以4.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并按照规定强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管理(《劳动法》第12条、第145/2020/ND-CP号法令第4条、第12/2022/ND-CP号法令第41条第8条和第3款)

准备、更新、管理和使用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劳动管理书籍,并根据国家主管机构的要求提供。

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申报用工情况,定期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劳动专门机构报告经营期间用工变动情况,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企业违反劳动管理行为的处罚如下:

- 未按照规定报告劳动力使用情况的,处以 2.000.000 越南盾至 6.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未按规定报告劳动变动的,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未制作劳动管理手册或未按时制作劳动管理手册或未依法确保基本内容的,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单位发生劳动就业变动时,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企业总部所在地就业服务中心的,处以4.000.000越南盾以上8.000.000越南盾以下的罚款。

建立工资标准、工资表和劳动规范(《劳动法》第93条、第12/2022/ND-CP号法令第17条第1款)

企业必须制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和劳动规范,作为招聘、使用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或者职称协商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依据。

劳动水平必须是保证大多数工人能够在不延长正常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完成劳动水平的平均水平,并且必须在正式发布前进行试点。

有基层职工代表组织的地方,企业制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必须征求基层职工代表组织的意见。

工资标准、工资表和劳动水平必须在工作场所公开公布后实施。

企业违反工资标准、工资和劳动规范的处罚如下: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将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实施前不要在工作场所公开公布:工资表、工资表;劳动水平;奖金规定;

+ 不制定薪资等级、薪资或劳工标准;正式发证前不进行劳动水平测试;

+ 有基层职工代表组织的地方,制定工资标准、工资总额时未与基层职工代表组织协商;劳动规范;奖励规定。

制定并注册劳动法规(劳动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2/2022/ND-CP号法令第19条)

雇用1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制定书面劳动法规,并向企业注册地的省人民委员会劳动专门机构登记劳动法规。

企业在制定劳动法规前,必须向有工厂工人代表组织所在地的工厂工人代表组织征求意见。

企业应当自劳动法规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劳动法规登记申请。自收到劳动法规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劳动法规内容有违法规定的,省人民委员会劳动专门机构应当通知并指导企业修改、补充和修改。重新注册。

分公司、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分布在多个地区的企业,必须将劳动规章登记表送至所在地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劳动专门机构。

根据具体情况,省人民委员会劳动专门机构可以授权区人民委员会劳动专门机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劳动法规登记。

必须将劳动法规告知员工,并将主要内容张贴在工作场所必要的地方。

劳动法规在国家主管机构收到完整的劳动法规登记申请后 15 天生效。

从业人员不足10人的企业制定书面劳动法规的,其效力由企业在劳动法规中规定。

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建设和登记的处罚如下:

- 对于未向所有员工通报劳动法规或未在工作场所必要场所张贴劳动法规主要内容的企业,处以 2.000.000 越南盾至 6.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将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雇用 10 名或以上员工时没有书面劳动法规

+ 未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劳动法规

+ 对于有工厂工人代表组织的地方,在颁布、修改或补充劳动法规之前未与工厂工人代表组织协商

+ 使用尚未生效或已过期的劳动法规;

*为员工登记个人税码(税务管理法第33条第3款、第125/2020/ND-CP号法令第10条)

如果个人没有税码,则支付收入的组织和个人应在产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代表有收入的个人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没有税号的,自纳税人依法办理家庭扣除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的家属办理纳税登记。

对企业员工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处罚如下:根据规定逾期登记的时间以及是否有情有可原的情况,企业可能会被处以 1.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警告罚款。

*员工首次登记参加保险(社会保险法第99条第1款第2条、第12/2022/ND-CP号法令第41条第4款)

使用强制保险职工的企业,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参加保险登记。

违反企业强制保险登记的处罚如下:自入职之日起 30 天内未准备参加强制社会保险的文件的,每名员工处以 4.000.000 越南盾至 8.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但不超过 75.000.000 越南盾。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或者招聘的签订日期;自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为职工准备失业保险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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